番禺区投资协议纠纷律师张静:不担风险仅拿固定回报是啥关系?

时间:2024-07-18 15:31:4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纠纷第107讲:虽签订合作协议,但不担风险不参与经营只拿固定回报,属于什么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本案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最终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本案《合作协议》的性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作协议》约定:朱某作为投资者以25万元人民币为一个投资单元;朱某不需要参与销售和运营;按实际投资额及实际打款时间以年回报率30%进行计算投资回报;投资者本次在农业平台的投资在完成一个投资回报循环后,只要其投资单元本金不退出,可以继续无限次进行再次投资,投资回报计算方法不变。由上述约定可知,朱某不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且收取固定收益,投资本金可循环投资,即保障投资本金,以上约定均不符合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的法律特征,周某也曾向朱某出具借条。故综合本案《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以及履行情况,可知《合作协议》符合上述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本案《合作协议》为借款合同,其中年回报率30%应认定为借款利息。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