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投资协议纠纷律师张静:公司变更了注册地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时间:2024-07-18 15:32:0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纠纷第108讲:公司签订合同后变更了注册地址,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仍按照原来的注册地址法院管辖。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签订合同时注册地是在广州天河区,后面公司搬到了花都区,发生争议后,法院认为还是应该由天河区法院管辖。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某信托与某投资签署的《债权投资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时某信托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合同签订并履行后,某信托于2017年12月25日将住所地变更为广州市花都区某广场。某期货受让某信托的债权,原合同约定管辖对某期货仍然有效。依上述两条规定,花都区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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