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投资协议纠纷律师张静:名为投资合同实为高息借款如何处理

时间:2024-07-18 15:32:2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纠纷第109讲:名为投资合同或合作协议,实为高利息借款合同的如何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按借款合同处理,利息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是借款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杨某与米某公司虽然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但协议书约定全额收回投资款及固定投资收益的内容,表明双方实际应属借款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杨某主张米某公司拖欠150万元及按18%年利率标准计付收益的事实,有杨某出示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担保合同》、付款底单、银行账户流水及杨某的陈述为证,杨某要求米某公司返还150万元及拖欠的投资收益,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杨某主张的投资收益实为其款项的利息。本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确定本案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