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投资合同律师张静:要把银行卡收款人一起告吗?

时间:2024-07-18 15:33:0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纠纷第111讲:合同纠纷中,要把银行卡收款人一起告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要看收款人是不是合同参与人,如只是借账户给他人收款,就不用一起告。如不确定是不是合同参与人,最好的方法就是一起告,由其自己去举证是不是合同参与人。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收款人只是借银行卡给亲戚收款,并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三,宋某是否应对宋收款人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首先,案涉《借条》约定了出借人为梁转款人,借款人为宋收款人,宋某并非是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梁转款人认为宋某是共同借款人,理应要求宋某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其次,梁转款人转账款项至宋某名下银行账户时,梁转款人未举证证明其与宋某之间存在投资合同关系或股权转让关系。后宋收款人向梁转款人出具《借条》时,梁转款人既未举证证明其与宋某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也未举证证明宋某曾作出了债务加入等承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最后,宋收款人指定了宋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取案涉借款资金,宋某出借银行账户代为收款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能据此推断得出其是共同借款人的结论。退一步来说,即便宋收款人将案涉借款资金交由宋某使用,这也是宋收款人对所借款项自由支配的结果,并不受梁转款人的约束。还款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予以确定。从现有证据来看,梁转款人与宋某并未达成借款的合意,宋某未向梁转款人承诺过还款。因此,梁转款人以宋某的银行账户代宋收款人收款为由,主张宋某对宋收款人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梁转款人该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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