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委托理财合同争议律师张静: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保本条款?

时间:2024-07-19 18:12:13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委托理财第1讲: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保本条款?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约定的清楚明白则争议不大,如果约定得不够清楚可能会产生争议,打起官司来就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何某委托邓某炒股,邓某承诺保证何某每月盈利3000元。后因亏损诉至法院,邓某辩称,自己只是保证何某每月盈利3000元,未保证何某不亏损。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主张仅保证每月最低盈利,却不保证投资本金不亏损,该主张逻辑矛盾,不合常理,认定该承诺为保底条款,合法有效。

判决书节选:

    何某与邓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民间委托理财协议,即何某以其名义开设证券投资账户,全权委托邓某进行股票交易实盘操作,邓某保证何某每月“保底”盈利3000元,盈利按7:3的比例分配。 邓某主张其仅保证何某每月“保底”盈利3000元,而不保本即不保证投资本金不亏损。 一方面,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邓某于2019年8月12日称“做股票,我系唔会蚀的。 在股市我精过无尾蛇,套不住我的”,于2019年8月20日称“平均拉浑一个月千分之六的收益,这要求不算高,我没问题”,表明了邓某向何某承诺了投资本金不亏损,且承诺每月最低按千分之六计算收益。 另一方面,投资盈利的前提依赖于投资本金不变甚至增加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投资本金不断亏损的情况下无法产生盈利。 因此,邓某承诺每月保证最少盈利3000元,换言之,邓某保证何某的投资本金不亏损的情况下每月至少有3000元以上的投资收益。 邓某主张仅保证每月最低盈利,却不保证投资本金不亏损,该主张逻辑矛盾,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何某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邓某还保证支付何某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该约定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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