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委托炒股争议律师张静:没有协议能让操盘手赔偿吗?

时间:2024-07-19 18:13:5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委托理财第5讲:委托炒股亏了很多钱,没有协议能让操盘手赔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在没有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于盈利和亏损如何分担的情况下,诉讼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可能败诉,也可能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赔偿部分。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刘某委托邓某帮忙炒股,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盈利和亏损如何分担。后刘某起诉邓某分担一半亏损,邓某拒绝。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司法审计,统计出委托理财期间共盈利79万。减去委托理财开始时账户中本来有的资金52万,认定委托理财期间的盈利仅27万。然而委托理财期间,受托人共分享了收益165万,相当于委托人不仅未分到盈利,还承担了100多万的亏损,法院认为显失公平,酌情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都对半分,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款项151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邓某(受托人)是否应承担委托理财期间的投资亏损。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邓某主张投资亏损由刘某(委托人)一方承担,盈利则由刘某自行决定分配,即邓某主张仅分享投资收益而不承担任何亏损。然而,邓某至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其次,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理财期间为2016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1日,因此,统计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应以整个委托理财期间的交易数据作为统计对象。 法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理财期间的盈利及亏损情况进行司法审计,审计结论为盈利793900元。 各方当事人对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 由于上述审计报告仅针对委托理财期间的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忽略了在委托理财之前2016年1月14日刘某的资金余额271682.19元、证券市值249030元(合计520712.19元)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之前的账户余额520712.19元应在利润中扣除,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实际盈利为273187.81元。     

    最后,在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刘某曾根据当时某一时段的投资盈利情况,陆续向邓某转账了多笔投资收益。 即便刘某转账给邓某的每笔投资收益均基于双方协商一致,但并不能推断出当投资出现亏损时刘某放弃要求邓某承担投资亏损的权利。 而且,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期间实际盈利仅为273187.81元,但邓某却收取了1650000元的投资盈利,邓某收取的投资盈利远远大于实际盈利,刘某作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未收到任何收益却承担了全部投资损失,既不合理又违背了刘某订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初衷。 虽然,刘某亦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本院按照通常委托理财的操作方式和交易习惯,认定双方对投资收益各自按50%分成,更具有合理性。

    综合以上分析,邓某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仅享受部分时段的投资收益分成,而拒不承担投资出现亏损时的部分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按照双方各占50%的比例,计算得出邓某可分得利润为136593.9元,认定邓某应退回此前多收取的款项1513406.1元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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