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委托炒股纠纷律师张静: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钱混一起了怎

时间:2024-07-19 18:14:4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委托理财第7讲:委托人的钱和受托人的钱混在一起了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委托炒股纠纷中,一般由委托人对投入的资金数额居住,由受托人对委托关系结束时的金额举证,如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如下面这个案件,吴某投入20万元委托胡某炒股,但胡某将吴某的钱和自己的钱混在一起了,导致最后吴某赚了还是亏了查不清。法院审理后认为,应由受托人对账户余额承担举证责任,现无法查清,责任在胡某。且胡某微信里也表示会慢慢还吴某的钱,于是判决胡某返还吴某20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胡某主张涉案20万元是吴某(委托人)委托胡某(受托人)炒股的投资款,双方是委托炒股关系,对此可与吴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双方当时约定的款项使用、盈亏等具体约定,由于双方均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无法作出认定。 现争议在于胡某应否返还吴某20万元并支付利息。 分析如下。 首先,吴某已将20万元交付给胡某,胡某有义务按照约定使用、操作及监管该款,并将投资炒股的具体情况包括收益等及时主动告知吴某。 事实上,胡某使用吴某资金炒股,无单独设立专门账户处理吴某资金,其提供的证券账户对账单显示是混同其他资金,亦不能证明吴某投入的20万元已全部亏损。 故胡某认为吴某的20万元已投入股市且因股灾已亏损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法应由胡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明多年来吴某一直催促胡某还款20万元,而胡某并未明确表示拒绝不还,而只是表示慢慢还,对吴某主张的还款金额亦未否认。 退一步说,无论当初对于20万元作何约定,但胡某事后已作出意思表示同意还款20万元,故吴某要求胡某返还2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 综上,吴某要求胡某返还20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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