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18:17:4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委托理财第15讲: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保本协议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有效。如果是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一般就有效。除非是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的保本委托理财合同才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周某委托骆某帮忙炒股,投入100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保本,保收益百分之十。后周某亏损严重,起诉骆某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理财协议有效,保本条款有效,判决骆某赔偿周某投资损失88万(账户余额12万),并支付10万元投资收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周某、骆某之间签订的《投资理财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
首先,《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在本案中,骆某作为受托人虽作出保证股票投资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但骆某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而法律对特殊主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非特殊主体,故不存在因违反前述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其次,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方式为骆某受托使用周某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为其进行证券投资,不涉及国家利益,亦不存在利用配资进行高杠杆交易等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骆某涉及接受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在广州市两级法院仅有本案,骆某仅接受周某的委托进行委托理财,委托人并非来自于社会不特定对象,骆某亦非主要以委托理财利润收益为收入来源。 因此,本案涉保底条款未侵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且均非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的主体,双方在确定交易主体时存在充分的选择权,双方对于是否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均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与缔约自由,达成的条款应当有理由被认为是自主磋商、审慎决策的结果,是自愿原则和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骆某在订立合同时为争取高比例的利润分成,自愿承担较高风险,在不负担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以保底为条件,自愿接受周某的委托使用其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即使是由于证券市场为高风险投资场所的原因,导致骆某操作股票交易出现亏损,但骆某自协议签订后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及“10%保底收益”“保本10%”“补差价”“补上”等内容,且骆某曾向周某账户转入补偿款、差额款,而其未对保底条款效力问题提出异议,故该保底条款也并不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综合以上分析,骆某、周某通过合意形成的保底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将利益和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应认定该保底条款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