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18:18:3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委托理财第17讲:委托他人投资某公司后钱未投资该公司,能退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张某向刘某转账10万元,备注“新三板2-1”。后张某认为刘某收到投资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投资,遂起诉退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收到10万元后,未按约定转入某电器公司,而是转入了案外人黄某的账户,某电器公司也否认收到了款项,故刘某未按照约定履行投资义务,判决刘某返还张某投资款10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张某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向刘某共转账10万元,转账备注“新三板2-1”和“新三板2-2”。 刘某认为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其已经将张某上述款项用于投资某电器公司,其已完成委托事项,不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 本院认为,从张某提交的证据看,《情况说明》并无某电器公司的盖章,且张某并非将上述10万元转入某电器公司账户,而是转入案外人黄某账户,本案亦无充分证据证实某电器公司对该收款行为予以确认。 因此,本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委托刘某投资该公司,也无法证明刘某收到张某的10万元后将款项用于投资新三板公司用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支持张某要求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