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及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张静:附条件的家产分配协议如何处理

时间:2024-07-22 16:41:3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47讲:附条件的家产分配协议如何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家产分配协议属于分家析产协议,如分家析产协议的约定是附条件的,该约定是有效的,需依照约定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宅基地房拆迁了,母亲已去世,父亲与四个儿女签订了家产分配协议,约定无论什么情况,补偿款全归父亲所有。至于安置房:如分得三套安置房,就三个女儿各一套。如分得一套安置房,就归儿子所有,结果最终分得了两套安置房。协议里偏偏未约定两套安置房的情况如何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补偿款的约定是不附条件的,补偿款全归父亲。至于安置房,由于所附条件未成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安置房。

判决书节选:

    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为何父。 而何父与被继承人李母是夫妻关系,所以,该房产应属于何父与被继承人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产已被征拆,故相应的拆迁补偿合同权益亦属于何父与被继承人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李母的遗产。

    何二女、何父、何大女、何三女、何四儿就拆迁补偿利益于2014年6月2日签订的《分配协议书》合法有效。 该协议已明确约定全部房屋拆迁补偿款归何父所有,现何二女要求拆迁补偿款也享有10%的权益,不符合分配协议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安置房部分,分配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因拆迁补偿三个单元时,何大女、何二女、何三女各分配一个单元,购买该单元的款项由个人负责支付给有关单位;因拆迁补偿一个单元时,该单元归何四儿所有;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现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案涉房屋因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为两个单元。 即何二女、何父、何大女、何三女、何四儿在分配协议书中对安置房的约定条件未成就,对车位的分配也没有约定,现各方亦未能就安置房及车位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何二女、何父、何大女、何三女、何四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李母就案涉房屋享有权益和义务部分应根据法定原则均等继承分配。 案涉房产所取得的安置面积280平方米及两个车位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何父的个人财产,另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李母的遗产,由何父、何大女、何二女、何三女、何四儿均等继承,各继承占有十分之一份额。 同理,因取得安置面积及车位需支付的费用按各自占有份额承担。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