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遗嘱无效纠纷律师张静:遗嘱笔迹鉴定出现两份不同结果怎么

时间:2024-07-22 16:53:53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54讲:遗嘱的笔迹鉴定出现两份不同的结果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出现两份结果不同的笔迹鉴定结果的话,则需由法官依据全案现有证据,结合具体案情及各方陈述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仅以鉴定意见代替司法审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一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出遗嘱的签名不是立遗嘱人本人所签。判决生效后,其他继承人又自己去委托了鉴定机构,鉴定出来遗嘱的签名是立遗嘱人本人所签。与之前的鉴定结果不一样。于是当事人去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于是对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做技术性鉴定审查,最终认定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去做的那份鉴定意见才是准确的。最终,法院再审进行了改判,认定遗嘱的签名是真实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黎某1、黎某3与黎某4、黎某2对被继承人黎父的遗产继承属于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产生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首先,从形式来看,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涉《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其次,从案涉《遗嘱》的真实性来看,虽现有鉴定意见书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但已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后认定,同意粤明鉴〔2020〕文鉴字第XXX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而不同意粤广绿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XXX4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即确认案涉遗嘱与送检样本系同一人的笔迹。 即使黎某4、黎某2对上述审查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应当根据粤广绿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XXX4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遗嘱》并非黎父本人所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全案现有证据,结合具体案情及各方陈述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仅以鉴定意见代替司法审理。 由于粤广绿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XXX4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已被粤明鉴〔2020〕文鉴字第XXX2号鉴定意见书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予以推翻,故对案涉《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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