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产继承案件律师张静:遗嘱保留某人居住权能起诉搬离吗?

时间:2024-07-22 16:55:5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57讲:遗嘱将房屋给儿子,但保留女儿的居住权,能起诉搬离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既然遗嘱写明了要保留某位继承人的居住区,就是有效的,其他继承人不能要求其搬走。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大儿子继承,但大儿子需允许三女儿一家继续居住。后父亲去世后,大儿子过户了房屋,起诉要求由自己补偿三女儿20万元,然后三女儿搬走。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有效,现三女儿不同意补偿20万搬走的方案,判决驳回大儿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大儿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要求陈三女等人搬离涉案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是陈大儿、陈三女、陈二儿父母的遗产,根据父亲的遗嘱,涉案房屋虽由陈大儿继承所有,但陈大儿要对陈三女、陈二儿作出补偿,且要多照顾陈三女一家。 陈大儿、陈三女、陈二儿并据此签订《关于父母遗留财产的明细情况及处置办法》,根据该办法的约定,陈大儿承诺给予陈三女特殊照顾,允许陈三女一家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 根据上述约定,陈大儿实际已承诺由陈三女一家行使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即允许陈三女一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陈大儿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当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且其已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承诺陈三女一家居住涉案房屋,现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自身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大儿要求陈三女一家搬离的问题。 虽上述办法约定“以后陈大儿一家需要入住,如陈三女一家愿意和睦相处,也可以继续居住下去”,但各方并未明确约定若无法和睦相处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本院认为,对于该情况的处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涉案房屋是父母亲的遗产,而父亲在遗嘱中多次提及要求给予陈三女一家特殊照顾,并明确“今后凡遇到困难,兄弟兄嫂都要继续关心爱护帮助解决三女一生的有关问题”;二是,父亲去世前涉案房屋是由父亲与陈三女一家共同居住;三是,陈大儿在上述办法中承诺保证按照父亲遗嘱行事,维护大家庭的团结。 综上,本院判决,不支持陈大儿要求陈三女一家搬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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