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商品房收楼纠纷律师张静:合同未约定地下室能要求按图片交

时间:2024-07-23 16:33:20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197讲: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地下室,能要求按图片交付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图片不含具体说明,无法作为交付标准。除非图片上有具体说明,如宽多少,高多少,什么结构详细具体的允诺,才可以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邓某买房时开发商送了地下室使用权,但合同未对地下室有任何约定。后邓某认为地下室的结构与公告图片不一样,拒绝收楼,并起诉要求按照图片的样式交房。法院审理后,认为图片并没有具体详细的允诺,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邓某主张地下室空间结构问题影响房屋装修使用,但如前所述地下室属于赠送使用权区域,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使用权的交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邓某依据户型展示图册、样板房作为交付标准。 本院认为,户型图、样板房是购房人购房时的重要参考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户型图、样板房等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只有在开发商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才构成要约。 综上,本院认定邓某要求按照户型图、样板房标准交付地下室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整改维修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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