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房质量赔偿纠纷律师张静:房屋有质量问题能拒绝收楼吗

时间:2024-07-23 16:35:0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201讲:收楼时房屋房屋有质量问题,能拒绝收楼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法律规定严重质量问题才可以拒绝收楼,一般质量问题应先收楼再要求开发商维修。实践中只要开发商已经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就表明房屋主体质量没问题,一般就应当收楼。笔者曾经办过一个案子,房屋漏水非常严重,肉眼可见水往外冒的情况,可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不能拒绝收楼。所以实践中很多时候业主自己觉得质量问题非常严重了可以拒绝收楼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不能拒绝收楼,建议起诉前咨询一下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不能拒绝收楼。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93440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 涉案房屋所在的某花园自编6号住宅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联合验收,已具备法定和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根据《本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八条之约定,房屋达到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交付条件后,如买方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装修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房屋视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三条也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刘某在验房时提出的问题均属于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房在交付时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其他质量问题,且现刘某已实际收楼,故刘某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理由不充分,刘某应按约定履行收房义务,故涉案房屋应视为已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即2020年12月30日交付刘某,刘某现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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