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3 16:37:13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207讲:买商品房没签房屋买卖合同,能提执行异议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虽然没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只要符合提执行异议的条件就可以提。商品房执行异议的条件有三:1、查封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买家名下无其他住房,3、已付购房款超过一半。如下面这个案件,李某向开发商买房就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李某提执行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存在事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在查封前买的房。且李某名下没有其他房产,已付购房款过半,判决解除查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大某公司于2015年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李某,李某装修后入住至今,有李某提供的房屋天然气和用电等材料佐证,本院对案涉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入住予以采信。本案中,李某虽未提交其与大某公司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结合本案证据看,双方之间于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早已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李某就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结合李某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且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并于2015年即人民法院查封前早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情况,本院认为,李某对案涉房屋的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中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 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二条,认定李某主张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成立同。判决不得执行某房,并解除对该房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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