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宅基地买卖合同争议律师张静: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

时间:2024-07-24 14:11:3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110讲: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是判决先返还购房款,再赔偿增值部分的一半。增值部分等于评估价减去购房款。举个栗子,如果当年买房是10万,现在评估出房屋价值是110万。则增值部分就是100万,买家获得的全部赔偿就是10+50万=60万。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决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阮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梁卖家就买卖宅基地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同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阮买家应将涉案宅基地房屋返还梁卖家。同时,梁卖家亦应将阮买家支付的转让款254828.8元返还阮买家。

    对于双方实际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无效, 因《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阮买家要求梁卖家支付因宅基地房屋增值导致的损失有理,阮买家仍有权主张梁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阮买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 本案中,广东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涉案房屋市场总值为1505516元,梁卖家应向阮买家支付损失应为625343.6元[(1505516元-254828.8元) 50%],阮买家反诉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阮买家另主张装修款损失10万元,但其并未提交有关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执业十年以上,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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