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189讲: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宅基地纠纷如何解决?

时间:2024-07-26 14:33:1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宅基地房的使用纠纷本就不是单纯的财产纠纷,而是涉及人身关系与亲情伦理的家庭纠纷。如果再牵扯到继子女、养子女等复杂因素,纠纷就更加剪不断理还乱了,法院判决此类纠纷不会生硬,而是会考虑尽量的公平合理。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大家参考:养父收养了养子后,与妻子离婚,又与再婚妻子组成家庭。后养父去世,宅基地证是再婚妻子名字。房屋已经老旧,养子出资拆旧建新,再婚养母给与一定程度的协助。后养子和再婚养母关系闹翻,再婚养母起诉养子返还房屋,搬出去。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宅基地证是再婚养母的,但房屋是养子重建的,双方应共同使用房屋。判决养母使用房屋一层,养子使用房屋二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高母的主张,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 本案焦点是李养子是否应向高母交还涉案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涉案房屋并未办理权属登记,故无法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产权人。 从某号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高母使用可知,该房屋是作为高母与梁父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但是该判决作出前尚未发生对房屋进行加建装修的事实。 双方对于由谁完成加建装修有争议。 2018年4月25日的建房申请系以高母名义提出,加建需要在原房屋基础上进行,而高母在2001年取得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加建房屋申请以高母名义申请符合常理及报建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结合一般认知,涉案房屋应为高母享有使用权。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2018年开始加建装修至完工,高母65岁,建房有关的支出材料均是由李养子持有,且对加建装修事宜的陈述合乎常理,而从发生争吵的视频结合法院判决可知,高母也是知晓李养子从高母的女儿处借款建房一事。 结合高母在离婚后才搬入涉案房屋与李养子及其妻儿居住、双方的经济能力、劳动能力等因素,本院认定涉案房屋加建装修基本是由李养子负责完成,高母提供一定协助。 涉案房屋现为两层,从居住角度看完全可以分开使用,但无法从物理层面割裂。 尽管李养子的加建是建立在土地上,但是其加建过程中的装修直接改善了一层的居住环境。 双方是母子关系,即便矛盾再大也依然无法改变血浓于水的关系,李养子在原物基础上添附建筑物,并在居住二楼前实际长期使用一层。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维系双方亲情关系及保障双方有所居等因素,本院确定李养子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二楼及新建厨房,一层其他房屋应交还给高母。 同时,高母应当为李养子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双方均应知晓本案并非一般物权保护纠纷,而是涉及母子关系,房屋背后牵涉上一代与下一代甚至祖孙关系。 希望双方能秉持家和万事兴的古训妥善解决纠纷背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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