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6 14:35:2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这个问题有一定不确定性,关键看是不是同村人,以及是什么时候征地拆迁的。而且实践中各种操作都可能有,时间久远的一般难以翻盘。如果是同村人,借名可能合法,拆迁人可以跟真实产权人签订协议。如果实际建房人不是本村人,则一般不能跟实际建房人签拆迁协议。另外早年间可能出现谁使用房屋就跟谁签补偿协议的情况,现在更多的是跟登记人签补偿协议。总之,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某宅基地房实际是哥哥的,借用自己侄子的名义登记。后拆迁了,侄子自己去签订了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和安置房。哥哥起诉拆迁人直接把拆迁补偿款割安置房给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借名关系如真实存在,则真实产权人也只享有要求过户的权利,而无权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现哥哥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安置房归自己所有,不予支持。张律师提醒:本案中哥哥只能起诉赔偿,无权要安置房。
判决书节选:
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 根据双方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欧侄子承认是名义上的权属人,并认为过户税费由欧哥承担,即欧侄子与欧哥双方对于某187号房屋为借名关系,欧哥虽为某187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该权利不等同于欧哥享有某187号房屋的物权。 欧哥认为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房屋享有物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登记行为系双方自愿登记,不存在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登记错误的问题,所以本案借名登记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双方借名的法律关系,应为合同债权关系,欧哥仅对房屋享有请求欧侄子配合转移登记权利。 故欧哥主张对房屋享有物权,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欧哥主张继受涉案房屋的拆迁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某187号已被拆迁,该拆迁协议由欧侄子与某联社签订,各方均确认涉案拆迁协议仅剩下回迁房屋的过户登记,根据欧哥诉请,其主张的实质内容为要求拆迁单位某联社将涉案房屋直接过户到其名下。对此本院认为,承前所述,欧哥仅享有要求欧侄子办理过户的权利,其径直要求某联社过户至其名下,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欧哥主张涉案房屋由某联社直接过户至其名下,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限购政策的落空,且借名行为本身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对于欧哥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欧哥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