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154讲:子女拆旧建新父亲名下宅基地房后,拆迁权益

时间:2024-07-26 15:06:1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有签订协议的话,一般以协议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是父亲的名字,后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协议并在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约定谁出资重建房屋,房屋就归谁。后三女和四弟出资重建了房屋,且一直居住。后宅基地拆迁,母亲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和补偿款,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虽涉案宅基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黄父,但黄父生前与其配偶刘母及四个子女就涉案宅基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黄三女、黄四儿出资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重建后,该房屋归黄三女、黄四儿所有,另外两个子女黄二女、黄大女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协议签订后,黄三女、黄四儿已实际出资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房地一体”权利合一的权属登记制度,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客观上不能区分。生效的某号民事判决也已认定黄三女、黄四儿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国家要求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基本政策,故黄三女、黄四儿亦享有涉案宅基地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全部补偿权益。刘母主张其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享有34%的份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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