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律师张静:两份协议以哪份为准?

时间:2024-07-29 15:34:09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同纠纷第12讲:签字的合同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真正履行的合同没签字,哪份为准?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应以真正履行的合同为准,即使没签字,事实上的履行也可视为同意合同条款行为。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为各种原因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况,真正履行的合同就一份,其他都是为了办手续或避税等原因虚假签订的。此种情况下,都是以真正履行的合同为准,不以虚假的合同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真正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使欠缺一方签字,但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也是该份合同生效。而签字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大家并没有依照其履行,故认定欠缺一方签字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2013年9月22日合同的效力问题。该合同签订时,签约各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签订之后,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已经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和履行,亦与洪某、谢某在本案自认的通过张某代持的事实相符。 洪某、谢某二审认为履行的是2013年10月2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洪某、谢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的约定,与洪某、谢某自认的公司持股状态不符,反而是与争议的2013年9月22日合同有关通过张某代持相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履行的是2013年9月22日的合同符合案件事实,应予维持。而至于谢某没有签名的问题。谢某虽没有签名,但在后续的股权变更当中,将其股权变更至张某名下的事实可印证谢某认可2013年9月22日的合同并予以履行。因此,谢某没有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该份合同尚未生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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