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民商事合同解除纠纷律师张静:解除变撤销,受撤销权期间限

时间:2024-07-29 15:46:0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同纠纷第25讲:起诉时主张解除合同,后变更为撤销合同,受撤销权期间限制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法律对此种情况没规定那么细,实践中法官可能会灵活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此时离签订合同之日已超过一年。最终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超出了撤销权除斥期间,判决撤销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朱某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问题。易某公司抗辩称朱某行使撤销权已超出90日的法定期限,不应得到支持。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虽然朱某起诉时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但根源在于朱某误以为首批进货价值与后续进货价值均按吊牌价的2.5折计算,朱某未主张易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目的是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无效,实质上是行使撤销权,在朱某并未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基于减轻当事人讼累的角度,本院认为朱某通过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将其主张明确为撤销涉案合同,不宜认定为超出九十日的法定期限,故易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朱某与易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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