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律师张静:代理人用自己账户收款要担责吗

时间:2024-07-29 15:47:3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同纠纷第26讲:代理人用自己的账户收款,要承担合同责任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用。代理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订合同后,用自己的账户收款。一审认为代理人未举证证明款项已转交,判决其在收款金额内对委托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改判代理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作为林某的签约代表,系经林某授权而签署案涉协议,其相应行为后果原则上应由林某承担。但是王某某支付的案涉股权转让款,其中20960元由梁某收取,梁某主张其系代收且款项已经实际用于公司,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梁某的该抗辩不予采信,梁某应在其实际收款的20960元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梁某作为林某代理人签署合同收取款项,相应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林某承担。一审对梁某2、梁某承责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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