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1 17:08:09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259讲:同时转让几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却约定同时转让几家公司的股权的话,由于每家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不同,极容易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后,有的公司已经过户,有的公司未过户,此时受让人能否解除合同,每一家公司的转让款是多少,合同有约定还好处理,未约定的情况下就较难处理。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坚持一个原则:尽量维持交易的稳定,能赔偿违约金的,就不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黄某将自己名下的4家公司转让给赵某,3家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剩余一家过户较慢,历时几年,期间经历股东变更、法人变更、经营资质变更等事项。后受让人起诉解除整份股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出让人的过错导致第4家公司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公司价值发生变化,再原价收购不符合公平原则,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二审法院认为,4家公司已成功变更3家,剩余一家虽经历多种变化,但现在已恢复经营资质,可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为了交易的稳定,不应解除整份合同,赔偿违约金即可。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不解除合同,股权转让款酌情降低7万元。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公司转让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 黄某(出让人)与赵某(受让人)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赵某与黄某签订案涉协议的目的是获得好某公司、众某公司、祥某公司、启某公司的股权、经营权及上述公司名下的车辆经营权,现案涉协议的大部分内容已履行完毕,黄某已办理好某公司、众某公司、祥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及交付其名下243台车辆的经营权。 本案中,黄某通过诉讼途径诉请赵某配合办理启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请求赵某在完成启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三日内偿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20000元和利息。 赵某确认已接收车辆全部挂靠在另三家公司,未挂靠启某公司,可见启某公司股权未及时变更登记给赵某,并未影响赵某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 事实上启某公司现已重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股权也具备转让条件,《公司转让协议》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不会影响赵某合同目的的实现,赵某仍然可以利用启某公司的资质从事挂靠经营行为。 《公司转让协议》约定“在乙方接管公司之前,上述公司所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和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乙方概不负责。 ”,故也不存在赵某所称的黄某转移不可知的风险。 在《公司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未获解除,涉及启某公司的车辆也只有3台,赵某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理据不足,对黄某而言也显失公平。 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协议,赵某应协助黄某办理启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应的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同时赵某应在证件办理完后向黄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考虑到黄某未能及时将启某公司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导致赵某在该期间无法使用启某公司的平台资源及资质,黄某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可在赵某应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中适当扣减,本院酌情认定赵某应向黄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50000元,黄某超出该金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黄某主张的利息,本院也不再支持。一审认定案涉协议不再继续履行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