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股权转让合同案件律张静:约定分期付款能要求一次性支付吗

时间:2024-07-31 17:09:4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264讲:虽约定分期付款,但明显违约能要求一次性支付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合同一方明显违约不支付的,可以在付款期到前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已免诉累。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转让其股权给黄某,约定股权转让款100多万,2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就不支付了,且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一期都是逾期支付。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表明其违约恶意明显,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4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要求继续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是否充分,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王某(出让人)、黄某(受让人)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黄某自合同签订以来从未按期如实履行,各期转让款均迟延支付。 王某在黄某拒不依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转让款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相应的还款及违约责任。 黄某在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对尚未履行部分继续违约,黄某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黄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故其已构成逾期违约。此时,黄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若再严格依照双方的分期付款约定限制王某求偿权,对王某明显不公,也不利于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判决黄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股权转让款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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