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1 17:13:53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272讲:成立公司却签订合伙协议,属于股东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合伙协议的内容就是约定一起成立一家公司,未约定其他经营事项,且该公司最终成立了,则应属于股东纠纷。如果合伙协议不仅约定了成立一家公司,而是约定成立几家公司或同时经营其他生意,则属于合伙纠纷。如果公司最终未成立,则也属于合伙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几个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家公司,且合伙协议约定发生纠纷适用合伙法律规定。后真的发生纠纷,原告起诉退出资款并主张是合伙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家餐饮公司,该公司已成立,各出资人虽未全部登记为股东,但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故本案属于股东纠纷,适用公司法审理。
判决书节选:
根据《合伙协议》名称及内容,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成立乔某餐饮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合同对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义务、股权出售、公司日常管理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合伙协议》是江某、曹某、苏某作为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协议,江某、曹某、苏某是乔某餐饮公司的发起人。 本案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苏某以《合伙协议》约定“本协议适用个人合伙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其与江某、曹某为合伙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只有在公司因故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合伙关系,而在本案中,江某、曹某已经按照《合伙协议》实际出资,乔某餐饮公司已经成立,虽然江某、曹某未登记为乔某餐饮公司的股东,但是江某、曹某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苏某向江某、曹某发送股东会通知,说明苏某也确认江某、曹某的股东身份,江某、曹某已经成为乔某餐饮公司事实上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江某、曹某、苏某之间为股东之间的关系。本案系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