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股东起诉退投资款律师张静:为什么分清案由很重要?

时间:2024-07-31 17:14:1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273讲:起诉退还出资款案件,为什么分清案由很重要?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起诉退还出资款案件,案由可能是股权转让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认定不同的案由对投资款能否返还影响重大。如果认定为是股东纠纷或股东转让纠纷,则适用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款是不能退的。如果认定为是合伙纠纷,则其他合伙人如做出过同意退出资款的承诺,则出资款能退。所以案由不同会导致结果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其他合伙人退还出资款,原告认为是合伙关系,被告认为是股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家餐饮公司,该公司已成立,各出资人虽未全部登记为股东,但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故本案属于股东纠纷,适用公司法审理。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苏某以《合伙协议》约定“本协议适用个人合伙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其与江某、曹某为合伙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只有在公司因故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合伙关系,而在本案中,江某、曹某已经按照《合伙协议》实际出资,乔某餐饮公司已经成立,虽然江某、曹某未登记为乔某餐饮公司的股东,但是江某、曹某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江某、曹某已经成为乔某餐饮公司事实上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江某、曹某、苏某之间为股东之间的关系。本案系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关于江某诉请苏某返还投资款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江某对乔某餐饮公司的出资已经转为公司财产,江某要求苏某返还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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