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纠纷律师张静:可以起诉变更登记吗?

时间:2024-07-31 17:15:2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276讲:不想当挂名法定代表人了可以起诉变更登记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实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经理担任)的职责,只是挂名。如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现在工作情况证明、公司债务情况证明等。另外还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具体来说就是向公司发送了《请辞函》,向股东发送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了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商议辞任法定代表人的事项。当然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都是不会有回应的。发送了这两样通知,差不多法院就能判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一审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就不支持。二审原告又补充提交了邮寄《请辞函》、《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等证据,法院改判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诉请涤除其为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更换属于公司自治管理范畴,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权不宜介入干预。 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任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其实际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此时强迫相关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让其承受持续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便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也不便于保护公司相关债权人利益。 在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失范且被委托主体穷尽救济途径而无法维护其权益时,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吴某主张其仅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链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的,其现已从公司离职,不应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综合在案证据分析认为,一审诉讼中,证人龙某证实吴某并非链某公司的控制人,仅是老板的司机;证人任某证实吴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本人也曾被安排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链某公司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公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结合吴某二审庭后提交的工作证明等证据,显示吴某现已从事其他的工作,与链某公司无关联。 据此,吴某主张其仅为链某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公司的管理,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合理采信。 二审中,吴某提交证据证实其向链某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并依照链某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夏某、卓某发出通知,但夏某、卓某未出席临时股东会。 可见,吴某已穷尽救济途径仍无法维护其权益,据此,吴某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涤除其为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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