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2 10:16:2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资纠纷第1讲:约定保本分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什么性质?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看具体约定,首先已经约定了保本,其次看收益,如果无论亏损都要支付收益的话,则收益相当于是借款利息,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只有盈利才支付收益,亏了就不支付收益的话,则不属于借款合同,属于投资合作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投资35万元到陈某以公司名义经营的餐厅,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年后,王某可选择陈某回购股权。另约定王某的投资保本,另外每月预支3000分红给王某,但合同到期时最终按25%的收益结算。后合同2年到期后王某起诉要求陈某回购股权(协议约定王某可要求回购),王某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是借款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保本,并在有收益的情况下固定支付分红,因为附有“有收益”的条件,故不属于借款合同,属于投资合作协议。因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2年后王某有权解除协议要求回购股权,故扣除王某已经领取的分红3万,剩余32万投资款陈某支付给王某,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陈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王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通常而言,股权转让中,出让人的核心利益是收取股款,受让人的核心利益是取得股权并以此获取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权利。 故而,反映双方上述核心利益诉求的条款会构成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但在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1.5条关于王某同意陈某全权负责门店管理和经营的条款表明王某的缔约目的不是为获取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权利,1.2条关于陈某确认早已收到35万元的备注表明陈某的缔约目的也非拘束王某付款义务,该协议的核心条款是1.4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条款及1.10条关于股权回购的条款。 另,从2023年9月20日王某、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陈某回复“(保底本金不亏,退还本金政策……每个月保底分红)从现在开始,我们可以做到”,其已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实质是一种保本投资。 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虽名为股权转让投资,但实际上王某并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 至于王某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名股实债”,主要理由之一是双方既有股权回购的保本约定,又有每月固定红利的约定。 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借款合同的特征是到期还本付息,其中所指利息是一种可预期的确定收益。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1.3条虽约定“每个月先固定预支叁仟元人民币的红利给王某”但该条款是设置在“公司利润分红”之下的,且其措辞是“先”“预支”,最终结算仍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按照净利润的25%分配给王某”。 因此,该先每月固定预支3000元的约定不构成保收益。 结合本案未办理股权登记过户手续,王某、陈某之间还签署有多份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为保本不保收益的投资合作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