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股权投资协议争议律师张静:支付投资款后起诉借款纠纷还款

时间:2024-08-02 10:18:1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资纠纷第5讲:支付投资款后,起诉借款纠纷要求还款可以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比较难,毕竟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是什么款项就是什么款项,对方一般也是有证据在手上的,不是原告说是什么就是什么。如下面这个案件,丁某转账给王某120万,投资王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鞋店。后投资产生争议,丁某想退还投资款,就直接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主张王某返还借款1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返还借款,王某辩称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虽然王某未提供投资合同,但王某提供了某鞋业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某鞋业公司收到丁某出资款120万元。该收据已经使120万元的款项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民间借贷纠纷中,必须确定是借款才能判决返还,故法院判决驳回丁某诉讼请求。至于这120万到底是什么款项,由于涉及第三人某鞋业公司,本案中不予处理不予认定,各方当事人可另案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转账120万元是否是丁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本案中,丁某虽然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已经明确其主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丁某虽然没有提交借款合同,但提交了其向王某转账的凭证作为证据,应当认为其对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

    王某提出双方之间的款项支付是基于其他事实基础,即王某代收丁某的投资款,王某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丁某在2016年8月25日的《证明》中签名,结合与该《证明》同时形成的广州市微某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门店出资收据》,可以反映该《证明》中丁某的出资为2016年3月30日转账的120万元,该情况也与丁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记载的时间和用途相符。丁某与王某两人的沟通过程中,从未提及两人就案涉款项确定借款关系,丁某也没有提交其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120万元的依据;丁某在与王某发生诉讼、拖欠案外人沈某一千多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均未向王某主张还款,亦不甚合理。

    基于以上分析,王某否认丁某向其出借款项的主张,其所提交的证据是本案反证,无需达到全面完整的证明效果,证据反映的内容达到使案件事实即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程度,而丁某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印证借款事实,则本院采纳王某的主张,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并据此认定王某没有清偿借款的义务;而本案系丁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丁某认为王某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应承担还款责任,可另行主张。至于案涉转账是否属于丁某与广州市微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投资款,由于广州市微某鞋业有限公司没有参加本案诉讼,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亦不应予以采纳,故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作出认定。判决驳回丁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2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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