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2 10:19:4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资纠纷第9讲:员工投资公司享受分红,属于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同案件判法不同,此类案件甚至有时候案情相同,不同法官对款项性质的认定都不同,要看合同内容、有无办理股权过户,有无参与经营管理等,故有一定诉讼风险。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韩某入职某公司后,签订了公司的《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韩某投资5万元以享受分红。一年后韩某辞职,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计划书未约定韩某入股公司的股权来源,故双方并未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其次计划书仅约定韩某有分红权,其他权利都没有,韩某也不用承担风险。再次韩某投资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部分材料有签字也仅仅是为了告知韩某不符合分红条件。最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实质上是一份借款合同,不是投资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归还借款5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可知,韩某支付的投资款5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理由如下:
1.《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缺乏股权转让的主体要件,未形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公司股权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弘某公司在2019年9月18日成立,而《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在2019年10月21日签订,该签订时间晚于弘某公司成立时间,故韩某要成为弘某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 然而,《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仅约定韩某入股弘某公司,并未明确韩某股权的来源,考虑弘某公司并不持有自己的股权,故该计划书缺乏股权转让的主体要件。 弘某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方为赫某公司,但是上述计划书并未对此予以明确,而且赫某公司与韩某之间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可知,赫某公司与韩某之间并未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虽约定韩某入股弘某公司,但该计划书仅约定韩某享有分红的权利,并未明确约定韩某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更未约定韩某应承担经营的风险,由此可知,韩某签订该计划书的目的是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
3.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已以股东身份参与了弘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韩某虽然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落款处签名,但是以上表格仅列明收入与支出、负债情况,最后的净利润或股东权益均为负数,其目的是告知韩某不具备分红的条件,并不能证明韩某参与了弘某公司的管理。
4.《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签订之后,韩某在2019年10月31日入职弘某公司,2020年7月31日离职,然而,在韩某任职期间,弘某公司并未给韩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弘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韩某发放股东资格证等,故韩某并未成为弘某公司的显名或隐名股东。
综上,韩某、弘某公司签订《股份资金投入计划书》的目的实际为韩某向弘某公司提供一笔资金,韩某按照条件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该计划书的性质应为借款合同,而非股权转让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