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律师张静:发现受欺诈能撤销协议吗?

时间:2024-08-05 14:21:3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50讲:受让公司股权后发现受欺诈,能撤销协议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说来以此理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比较难,需要提供充足的受欺诈证据。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熊某花费80万元从蓝某手中买下某武馆(有限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亏损严重,根本赚不了钱,于是起诉主张欺诈,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实缴资本不到位,这是熊某受让前可以自己查的。关于公司是否亏损,没有证据显示熊某有询问到这个问题(本律师估计肯定是问了,只是没保留记录)。关于场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场地使用权,且熊某知道场地使用权有争议后仍继续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综上,熊某主张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节选: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熊某认为蓝某存在欺诈,其实施的欺诈行为包括:隐瞒未实缴注册资本的事实、隐瞒武某公司存在亏损的事实,隐瞒了公司使用场地“某馆”和“某楼”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瑕疵。 对此,首先,熊某作为商事活动主体,应当清楚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登记为实缴出资属于公开公示的企业信息,客观上蓝某难以隐瞒公司公示的实缴出资信息。其次,蓝某提交了其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由上述微信可见,本案双方从2020年期间开始磋商股权转让,2020年12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对股权价值进行沟通,2021年2月双方微信中熊某也表明要求提供公司报表,至次年3月签订协议前,熊某从未提及注册资本金是否实缴以及公司经营存在亏损的问题。再次,双方在案涉协议中并未约定场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荣某于2021年3月通过微信发出函件,熊某应当清楚场地使用权存在纠纷,但未提出异议,也继续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据前述分析,熊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蓝某存在欺诈。

    熊某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熊某为从事同类行业的商事主体,并无证据证实签约时存在上述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故熊某主张案涉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予撤销,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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