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5 14:24:5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57讲:起诉支付股权转让款,需要把被告妻子一起告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债务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中邹某所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为邹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只有在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或者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邹某与赖某《股权投资合作终止协议书》和《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协议》的签订时间虽系在邹某与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罗某未在上述协议中签字也未追认,股权转让款对应的股权亦未完成变更登记,至今未产生股权收益。 因此,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赖某要求罗某对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