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5 14:25:19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58讲:股权转让协议错将目标公司写成转让人,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有效,以实际的履行内容为准。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会写错转让人与受让人,如把目标公司写成转让人。此种情况下,应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来分析协议是否有效,而不是单纯以主体写错来认定协议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江某买(受让)刘某所持有的高某公司的股份5%,金额10万元。本来转让人应写刘某,但股权转让协议却将转让人写成了高某公司。后江某不想要股份了,起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人写错,但从证据看来江某是明确知道是受让的刘某手上的股份,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江某已行使股东权利,无权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某、高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江某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主体不适格,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江某与高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然转让方为高某公司,并非股权转让的适格主体,股权转让款也是转给第三人翟某,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此类合同本身并非无效。 且从江某的代表江xx与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股东群”的各人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江某是清楚向其转让案涉5%股权的实际转让人是刘某并愿意受让相应股权,且刘某也在“股东群”将其个人的股权份额进行了公示,江某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人实际为刘某与江某,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次,江某通过其代表人江xx在“股东群”对公司的治理提出相应建议,并审核相应的财务支出,听取大股东的各项报告,刘某亦将公司账目、运营情况及相关的会议通知等与公司相关的事项在群内进行告知,江某实质上行使了高某公司的股东权利,大股东刘某亦承认江某的股东身份,故本案并不存在江某诉讼所称的无法实现成为股东目的的情形。 同时,江某认为其股东身份未进行登记故并非公司股东,但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现行法律法规亦未禁止隐名股东的存在。 故此,江某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应当予以解除以及请求返还转让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