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5 14:26:2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61讲: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劳动合同,公司不发工资能起诉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公司与员工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同时存在股东关系与劳动关系。工资属于劳动关系范畴,适用劳动合同法审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洪某与公司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劳动合同,公司突然发邮件说工资报酬延迟发放,洪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到法院,法院认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判决公司向洪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言某公司应否向洪某支付工资的问题。首先,言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后,又由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洪某发出邮件,申明所有股东在融资资金未到位前没有劳动报酬,只依据工作情况实报实销等。 如前所述,洪某既可以是言某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言某公司的劳动者。 从张某邮件的内容看,邮件强调言某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 公司股东内部约定并不能当然及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而且,之后双方邮件内容也确认洪某的工资报酬后补,即言某公司并不否认洪某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只是提出延迟发放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的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洪某为言某公司提供了劳动,有权要求言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言某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劳动报酬,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