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8 12:40:0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资纠纷15讲:如何区分股权转让协议与合伙协议?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关键看协议内容有没有约定股权过户时间、股权由谁名下过户到谁名下,如未能成功过户如何处理等事宜,如果有约定,则说明受让方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股权,且要办理工商登记成为股东,这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如协议未约定股权过户事宜,只是约定了出资多少,占份额多少,如何经营管理等事宜,则属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写明投资多少入股,盈亏如何承担。后发生争议,一方主张是股权转让协议,一方主张是合伙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合作协议有“入股”等字眼,但整份协议并未约定办理股权过户,故协议属于合伙协议。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甘某、危某、江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关于甘某与危某、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合伙合同关系,还是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的问题。 甘某主张与危某、江某之间系合伙合同关系,江某主张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 从《合作协议书》的名称及约定内容来看,虽协议书名称含有“入股”二字,但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转让股权涉及的公司、股权份额、转让主体、转让时间、如股权未能转让成功如何处理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关键事宜,故江某主张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则需要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来认定。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首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甘某、危某、江某的合伙出资额、共享合伙实务经营、收益分配、债务承担等与合伙相关的事宜。 其次,在共同经营“某早教中心”期间,甘某负责会计工作,制作相应的收支明细表,并发送至甘某、危某、江某三人的微信群中,甘某、危某、江某三人实际均参与了“某早教中心”的经营。 再次,在共同经营期间,甘某、危某、江某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了利润,亦按照出资比例填补其分担的亏损部分,即甘某、危某、江某之间确实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决策、共负盈亏的行为,甘某主张三方之间是合伙合同关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