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退出资款纠纷律师张静:未当成股东能起诉不当得利返还吗?

时间:2024-08-08 12:41:3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资纠纷18讲:向非股东支付投资款后未当成股东,能起诉不当得利返还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关键看收款人能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有关系,如代持股关系,与股东有合伙关系等。实践中很多转让人是隐名股东,只要最终股权顺利过户或享受到了合同约定的权利,则协议也是有效的。如果收款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案件就属于股权转让纠纷或合同纠纷等,如果收款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有关系,则付款人可以起诉不当得利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黄某投资某公司,向龙某转账支付30万元投资款。可龙某不是公司登记股东。后黄某也未被登记为股东,于是起诉龙某不当得利返还30万元投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有什么关系。公司也明确说明,没有收到黄某投资款。故龙某收取黄某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龙某返还。

判决书节选:

    关于龙某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龙某从案外人谢某取得黄某投资鼎某公司的投资款30万元,但在某号案民事判决中,鼎某公司明确否认该30万元款项为黄某的股权投资款;且工商注册登记中无黄某已实缴10%股权对应出资款30万元的记录;同时,龙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鼎某公司的关系,亦无证据证实鼎某公司委托其收取黄某的投资款或其收取的30万元投资款已实际支付给鼎某公司的事实,且无证据反映鼎某公司确认黄某已支付股权投资款的事实。 因此,本院认为,龙某收取涉案投资款30万元的行为,无合法根据,且导致黄某投资鼎某公司的投资款无实缴记录或实缴确认,黄某据此主张龙某收取30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合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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