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出资款返还案律师张静:到底是向公司投资还是向企业投资?

时间:2024-08-08 12:42:3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资纠纷19讲:股东是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到底是向公司投资还是向企业投资?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此类案件较复杂,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徐某与体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写明徐某向体某公司投资50万元,占2%的股权。但徐某向体某公司转账50万元后,体某公司全部退还给了徐某。徐某又向体某公司的股东睿某合伙企业转账50万元,但未签订任何协议。后徐某要求退还投资款,睿某合伙企业的人员微信表示可以退,随后睿某合伙企业转账给徐某20万元,剩余30万元未转。徐某起诉睿某合伙企业,要求退还剩余30万元。睿某合伙企业辩称,徐某是与体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应该体某公司退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虽然与体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但款项已退还,故协议未实际履行,不应以该协议作为判案根据。徐某实际上向睿某合伙企业转账50万,且睿某合伙企业承诺退款并已实际退20万,故微信承诺有效。判决睿某合伙人企业退还剩余投资款30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睿某合伙企业是否应向徐某退还投资款30万元的问题。 睿某合伙企业主张徐某向其转账的50万元系受让其持有的体某公司2%的股权,而非徐某向睿某合伙企业支付的投资款,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入股协议书》的签订主体系体某公司与徐某,协议约定徐某出资200万元占“体某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分红权,徐某亦实际向体某公司转账50万元,后体某公司向徐某退还该50万元。 从上述事实可知,《入股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均为徐某与体某公司,与睿某合伙企业无关。 睿某合伙企业并未举证证实其与徐某之间存在转让体某公司股权的合意。

    第二,若如睿某合伙企业所述,其与徐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约定,但其却并未实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向徐某主张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与常理不符,也可侧面表明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履行睿某合伙企业所称的《入股协议书》。 鉴于睿某合伙企业实际收取了徐某的投资款50万元,徐某主张该款项系对睿某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与徐某沟通入股及退股事宜的均系段某,睿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又系段某的母亲黎某,故徐某有理由信赖段某可对外代表睿某合伙企业与其进行沟通退出投资事宜。 现段某已经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同意徐某退出投资,且睿某合伙企业已实际退还徐某投资款20万元,上述事实可表明睿某合伙企业已追认段某代其承诺退还徐某全部投资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徐某主张睿某合伙企业退还剩余投资款30万元,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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