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起诉退出资款律师张静:合伙人擅自注销公司能退出资款吗?

时间:2024-08-08 12:43:5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资纠纷22讲:合伙人擅自注销公司能起诉退出资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此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孟某与米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孟某投资26万,与米某公司共同经营某猫咪馆(工商登记为米某公司潭村分公司)。后米某公司在未告知孟某的情况下,将米某公司潭村分公司注销。孟某起诉米某公司的股东张某和元某公司赔偿(因此时米某公司也已注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孟某已履行出资义务,现米某公司擅自注销分公司,导致孟某投资经营的某猫咪馆无法继续经营,米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孟某的合伙经营权,米某公司应承担退还出资款的违约责任。因米某公司也已注销,故判决米某公司的股东张某和元某承担退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孟某要求张某和元某公司退还投资款,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现涉案协议约定的撤股限制期限及合伙期限均已届满,案件事实与前案作出判决时存在变化。 第二,涉案协议对米某公司和孟某出资比例明确约定,孟某已经全额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米某公司出资的情况,也未反映原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收到孟某的出资后对款项进行专款专用或与个人财产相区分的情况。第三,涉案协议约定应设立账本和银行专户,并对统一财务支出及做账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等内容,但合伙体米某猫咪生活馆并无设立银行专户,张某和元某公司单方提供的收支情况无法作为认定合伙经营情况的依据。第四,虽然涉案协议约定原米某公司负责米某猫咪生活馆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对外开展业务等,但有关经营合作事务的主体解散等重大事项应由合伙人共同商定,现在无证据证明原米某公司已经告知及征求合伙方孟某的意见情况下,原米某公司在2021年9月单方面注销合作事务的工商登记主体米某潭村分公司,损害孟某参与合伙经营权利。

    现合伙主体已注销,各方应对合伙进行清算,虽然张某和元某公司现主张对米某猫咪生活馆(的营收进行专项审计,但基于上述理由,原米某公司实际掌控米某猫咪生活馆的经营,且存在经营账目及财务使用未规范的情形,现有证据均不能反映合伙的实际经营情况,米某公司在单方注销合伙主体时也未告知孟某,故现不具备审计条件及必要,米某公司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应向孟某承担全额退款的义务。

    鉴于米某公司也已注销,张某和元某公司作为其原股东及清算责任人,在孟某对合伙关系提出异议及通过诉讼向米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未尽到通知孟某的义务,应共同承担退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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