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6 12:52:1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二手房第117讲:二手房卖家迟延迁出户口如何赔偿?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合同有约定的话按约定,但如果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话可随意调整。无约定的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二手房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但约定了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按总房价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买家据此向卖家主张违约金44万。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违约金明显过高,降为违约金1万元加律师费损失1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黄买家主张以涉案房屋总价款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其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
黄买家和卓卖家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迁出户口的时间,但卓卖家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迁出户口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明确的迁出户口保证金,但有约定任一方逾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不动产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黄买家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此所受实际、具体的损失,其所主张的金额缺乏依据且明显过高,卓卖家已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意见且其已履行协助过户房屋产权及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及迟延迁出户口时间较短(6个月)并已主动迁出户口,因此,本院综合全案案情适用公平原则,酌情作出卓卖家向黄买家赔偿损失1万元及支付律师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