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张静:未足额出资如何担责?

时间:2024-08-28 13:52:0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133讲:股东未足额出资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股东未足额出资,需在欠缴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陈某欠缴19万出资额,就需在19万的范围内对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某的认缴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一般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的,不应视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包括: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盈某公司芳村分公司、盈某公司均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已查明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此可见,盈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没有申请其破产。因此,盈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某未出资25万元,应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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