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律师 股权继承判例咨询

时间:2024-08-29 17:26:5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司纠纷145讲:继承股权后公司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起诉变更。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变更

工商登记到已去世股东的儿子名下。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母死亡后,其在标某药用公司30%的股权经法院判决由黄子一人继承,故黄子依法继受取得标某药用公司30%的股权,故黄子请求确认具有标某药用公司的股东资格(出资额为60万元,占标某药用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及要求标某药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黄子于股东名册并将原股东陈母所占3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黄子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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