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 12:43:5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即便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过户也需要经济社同意才行。况且是否同意宅基地房的过户,属于经济社自治事项,经济社有权同意,也有权不同意。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是经济社滥用职权。一般广州市中心城区的经济社都不同意过户,郊区的经济社可能会同意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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