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124讲: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经济社不同意过

时间:2024-09-04 12:43:5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即便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过户也需要经济社同意才行。况且是否同意宅基地房的过户,属于经济社自治事项,经济社有权同意,也有权不同意。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是经济社滥用职权。一般广州市中心城区的经济社都不同意过户,郊区的经济社可能会同意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执业十年以上,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