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纠纷律师张静:买卖合同无效后增值损失包括土地吗?

时间:2024-09-06 14:48:1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160讲: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增值损失包括土地的部分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包括的,宅基地房买卖或合建合同无效后,买家须返还房屋,卖家需赔偿买家损失。损失分两部分,一是返还购房款,二是赔偿增值部分。增值部分计算方式为(评估价值-购房款)÷2。评估价值包含上盖房屋的价值和宅基地的价值,地的价值一般是房屋价值的2倍左右。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在计算增值部分的时候仅计算了房屋价值,这样买家得到的增值损失赔偿才3万多。二审法院认为这样处理不当,买家得到的赔偿太少,改判土地的增值损失也要计算进去,最终买家得到的增值部分赔偿是49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刘卖家将其宅基地房屋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周买家,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周买家将案涉房屋交还给刘卖家,刘卖家将购房本金退还给周买家,并将购房本金利息与房屋收益抵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国家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均存在过错,在无证据证明双方过错责任存在大小之别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按照5:5承担。 周买家要求认定刘卖家承担70%的过错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导致房屋被刘卖家收回,造成周买家因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 因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法律原则,房屋价格上涨应当包括房屋价值增值和土地价值增值,一审法院仅处理房屋价值增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此,刘卖家应当赔偿周买家的房屋价差损失为490820元[(1151640元-170000元) ÷2]。对周买家超过该部分的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