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离婚律师张静:订婚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4-09-09 18:47:4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纠纷209讲:现在还有订婚协议吗?订婚协议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现在已经很少有订婚协议了,至于订婚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看内容约定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条款。起其实无论是什么协议,只要内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条款就都是无效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男女双方2012年订婚,签订婚约协议,约定以后无论谁解除婚约,则同居期间的财产全归另一方所有。后两人同居期间,女方与其他男的结婚。男方遂主张同居期间的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协议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驳回男方要求全部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婚约协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徐女与张男于2012年11月15日签署的《婚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对方感情不忠(指有外遇),一旦涉及解除婚约、感情破裂,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债权、债务之正数归无过错方拥有。 (以下简称为违约条款)”,张男据此主张徐女在签订协议后与案外人顾某甲缔结婚姻,属于违约行为,故徐女与张男的共同财产应当归属张父所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签署婚约协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附加在婚约上的违约条款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婚约协议》时,徐女与张男并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在签订协议后二人的同居关系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二人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婚约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对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处分进行约定,但《婚约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不能限制二人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 该《婚约协议》在徐女与案外人顾某甲缔结婚姻后,因事实上不能履行而自然终止。 故张男关于徐女与张男的共同财产应当归属张男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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