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18:49:40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纠纷214讲:一方婚前宅基地房婚后加建,离婚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宅基地房无法过户,所以这种情况的加建,一般都是没有办理合法报建的。虽然没有合法报建,但可以分割使用权,只是不能分割所有权。加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权应一人一半。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跟前夫离婚后分割一套宅基地房,建有一层房屋。再婚后夫妻又在上面加建了6层,这样一共7层。后面离婚时,丈夫主张分割加建房屋2-7层的使用权,妻子主张是自己婚前财产,无论如何不同意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1层是妻子婚前房产本案中不处理,2-7层是婚后加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没有合法报建,但有使用价值,可以分割使用权。最终法院判决2、4、6层归丈夫使用,3、5、7层归妻子使用。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关于XX号房的使用问题。
第一,谢夫主张该房系在谢夫与杨妻婚姻存续期间拆建,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与其主张相互印证。 杨妻虽称XX号房系其个人财产,并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前夫共有,该房2-7层系其在与谢夫结婚前加建,与谢夫无关,但其对加建房屋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采信谢夫主张,认定XX号房在谢夫与杨妻婚姻存续期间拆除重建,建后未取得新的权属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XX号房无合法报建手续,但不能否认其二至七层客观使用价值的存在,现谢夫要求处理新建后的XX号房的使用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关于XX号房二至七层如何使用的问题。 谢夫主张XX号房第二至四层的使用权,第五至七层由杨妻使用,杨妻则坚持认为XX号房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处理使用问题。 综合考虑XX号房的房屋面积报告书载明情况及双方对房屋面积、结构的陈述,双方离婚案件中的情形以及后续双方对房屋管理、使用的互相配合,本院酌定XX号房第二、四、六层由谢夫使用,第三、五、七层由杨妻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