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离婚后共有的房产能起诉拍卖分割吗?

时间:2024-09-10 18:37:0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纠纷134讲:离婚后共有的房产能起诉拍卖分割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如果离婚后共有的房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的话,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房产分割售房款。拍卖后扣除必要费用后双方案持有份额比例分割售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后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妻子起诉拍卖房产分割款项,法院什么后认为丈夫既不愿意买下妻子的份额,又不愿意把自己的份额出售给妻子,判决双方共同委托拍卖行拍卖房屋,售房款扣除费用后一人一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宋妻、陈夫已经离婚,故宋妻可以主张分割涉案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因涉案房屋不具备拆分后独立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且双方已经离婚,故涉案房屋不宜进行实物分割。 陈夫不同意将其产权份额出售给宋妻,也不同意购买宋妻的产权份额。 在此情况下,应当以拍卖方式分割涉案房屋,即由宋妻、陈夫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涉案房屋,在支付拍卖成本后,按照宋妻、陈夫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分割拍卖所得款。 涉案房屋被拍卖后,宋妻、陈夫可通过分割涉案房屋所取得价款解决今后的居住问题。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与房产相关的一切案件,如离婚分割、继承、买卖、赠与、借名买房、租赁、共有分割、分家析产等,执业十多年,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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