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房贷未还完离婚后能拍卖分割吗?

时间:2024-09-10 18:38:3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纠纷137讲:房屋贷款未还完,离婚后能拍卖分割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离婚后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分割房屋的话,对未使用房屋的一方不公平。实践中此类房产分割的方式最好是1、协商分割,双方之前有签订协议或之后达成协议如何分割,按协议履行即可2、竞价分割,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谁出价高就归谁,另一方按协商或评估价得补偿款,3、拍卖分割,拍卖后的价款优先清偿贷款,剩余款项按比例分割。张律师提醒:拍卖分割的情况下,法官的要求可能严格一些,比如可能要求离婚协议有分割约定,房屋贷款已还清否则要追加银行,被告一定要出庭发表意见等,否则不同意拍卖分割,具体不同法官处理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为离婚协议早就约定了出售房屋分割,离婚后妻子不同意卖房,丈夫诉至法院。法院就判决拍卖分割,所得价款扣除贷款等开支后平均分配。

判决书节选:

    关于罗夫主张案涉房屋拍卖、变卖的诉请是否成立。 罗夫与骆妻早在2018年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均不主张X房所有权,而约定出售案涉房屋进行处理。 但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具体出售房屋的期限以及出售房屋的价款,在长达四、五年的时间内,案涉房屋未能成功出售,造成当事人就此项财产订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罗夫的财产权利无法兑现。 现罗夫诉至法院,要求由法院依法拍卖房屋的方式进行分割,骆妻仍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亦一致同意出售房屋。因此,罗夫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项“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骆妻仅以司法拍卖的价格较低将造成其损失而不同意拍卖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房屋经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成本、房屋贷款本息以及有关执行费后,由罗夫与骆妻平均分配。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与房产相关的一切案件,如离婚分割、继承、买卖、赠与、借名买房、租赁、共有分割、分家析产等,执业十多年,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