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离婚律师张静:离婚时未要求精神损害金,离婚后还能要吗?

时间:2024-09-10 18:42:0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纠纷147讲:离婚案件中未要求赔精神损害金,离婚后还能起诉赔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分情况。一方出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是无过错方起诉的离婚,则必须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离婚案件中没有要求,过后再提法院不支持。如果是有过错方起诉的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判决离婚后,无过错方还可以另案起诉赔偿或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要求精神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邓妻要求陈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陈夫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邓妻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依然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双方的婚姻实际情况,结合前几个关联案件已认定的事实,本院酌情判令陈夫赔偿邓妻5万元。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与房产相关的一切案件,如离婚分割、继承、买卖、赠与、借名买房、租赁、共有分割、分家析产等,执业十多年,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