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3 16:33:5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200讲:广州宅基地房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无效,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仍是宅基地房买卖合同,买家必须是本村村民才有效,不会因为说换了个合同名称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房以房抵债协议因未涉及房屋过户,故不属于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二审法院就认为,以房抵债协议仍会导致宅基地房使用权的转移,债权人一方仍必须具备本村村民资格才有效。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宅基地房以房抵债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 按照廖地主与樊某于2005年6月29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可见,廖地主将涉案房屋以物抵债给樊某所有,以抵偿欠款,即廖地主实际是用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抵债,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实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签订时的法律规定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当今社会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廖地主与樊某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标的物系宅地基房屋,非同正常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商品房,而樊某并非涉案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廖地主名下,实际亦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故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樊某主张《以物抵债协议》有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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