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专打宅基地房官司律师张静:立案时案由写错了有关系吗?

时间:2024-09-24 16:17:29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212讲:立案时案由写错了有关系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关系不大,很多案件的案由比较模糊,可以涉及多种案由。比如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可以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可以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案由,所以立案时写错案由也是正常的。实践中,法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案由并在判决书里面写明。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是小产权房买家,不服地主自己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诉地主与拆迁公司赔偿。立案时立的案由是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该是物权保护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是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因姚买家与杨地主之间并未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故本案立案案由明显有误。 从姚买家提起本案诉讼中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可知,姚买家主张涉案房屋第三层系其向案外人曾出资人购买,姚买家与杨地主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姚买家也并非依据合同向杨地主主张权利,故本案案由也不可能为合同纠纷。 姚买家在起诉状中主张其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第三层,其为涉案房屋第三层房屋的产权人和实际权利人,杨地主与拆迁公司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拆迁权益占为己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从姚买家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姚买家现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第三层的产权人和实际权利人,其所主张的权利应为物权权利。 根据姚买家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为物权保护纠纷。 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地主与拆迁公司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利益是否构成对姚买家物权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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